2005年8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丈夫可成为强奸罪主体
新疆判决一起婚内强奸案
潘从武 崔建民

  据《法制日报》近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关注。
    被告人李强(化名),系该师某团场建筑公司职工,与被害人陈艳(化名)婚后感情不和,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。
    2004年11月20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,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,两人均未提出上诉。11月24日晚,李强来到陈艳住处,见她一个人在,便提出发生两性关系,被陈艳严辞拒绝。李强将陈艳双手反扭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,并将陈艳的脸、胸等多处抓伤。当晚,陈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。
    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发生时,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,双方仍属夫妻关系,所以对本案的审理有不同意见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,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,妻子的性义务不复存在,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。被告人李强违背了妇女意志,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妻子,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,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强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    通过这一案件的审理,法官认为,一对夫妻从感情破裂到判决离婚,经过一段时间,其合法的婚姻关系早已“死亡”,存在的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夫妻身份。但在这种“死亡婚姻”中,妻子性权利受到丈夫侵犯的情况也经常发生,社会各界应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,不能让这种现象钻法律的空子。